哥本哈根会议后气候变化应对的出路在哪里?

---现行CDM规则缺陷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技术解析

余元旗 博士[1]

与区域战争、贸易纠纷、金融危机、核扩散、反恐、贩毒等人类之间冲突的议题不同,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与大自然之间的矛盾,气候变暖这个人类发展过程中“自酿的苦酒”,其影响是无国界的,解铃还须系铃人,这一冲突只能是靠人类的良知和责任去化解,以及全球化合作的视野和态度去应对。否则,人类会“热窒息”于自己无节制排放于地球大气层厚厚的温室气体。因此,无论是有多强烈政治偏见或信仰差异,没有哪个国家领导人敢怠慢气候变化问题,除非愿意冒布什政府气候政策遭全球唾弃的风险。

美国在与中国为首的新兴国家阵营对话

2009127-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Bella中心举行,超过85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的目标是商讨《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结束后,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对处于极端气候频频

           发达国家阵营磋商对策           威胁的人们来说,这次跨国界的全球拯救行动无疑成为关注的热点并寄予厚望。大会期间政府和国际机构多层次多组别的会议一直在不分白天和黑夜地召开,会场外面各种关注环境的民间团体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吁,愿望就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就减少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达成一致行动。

哥本哈根迷局

会议刚开始就遭遇“气候门”的干扰,好在会议代表基本认同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就连美国环保署也及时确认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会造成气候变化并给人类带来危害。过去200年的监测数据也显示了地球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与全球平均气温的变化,全球变暖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权威研究报告预测,本世纪全球气温可能上升1.16.4℃,如果不采取行动,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可能带来一些突然的和不可逆的影响。近年来,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大量物种灭绝、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农作减产、疾病爆发……,我们几乎时时都能感觉到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本次会议就在承受一定环境灾害的基础上,给出了到2020年的减排控制目标,即全球温度升高低于2摄氏度,或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小于450PPM(如图所示)。

可惜,在涉及分摊减排指标时,会议很难维持良好携手的开局,很快分化成几个阵营,充斥耳膜的是发达国际、发展中国家、77国集团、小岛屿国家、新兴国家、非洲国家、贫穷国家等不同类别利益组合的观点和申明,大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条原则上形成了十分尖锐对立的矛盾:发达国家强调的是目前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已是排放大户需要“共同”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多还需要有“区别”地优先减排,中间流传出遭遇发展中国家痛斥的代表发达国家诉求的“丹麦文本”,最后会议延期并草草推出个没有法律效力仅反映美国和新兴国家意见的“哥本哈根协议”,遗憾的是这种对立直到会议尴尬收场仍未化解。

 

哥本哈根会议的国际大争吵,是个“行为艺术”的表演大舞台,其中不乏“离场抗议”、“熄灯1小时”、“会议主席辞职”、“互联网骇客偷数据招致气候门”、甚至“大议买棺材钱”等。矛盾的核心问题就是基于“政治”与“经济”利益角度上考虑,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不同阐释、理解和利用,因此思维上存在不少“误区”。

本文的重点就是试图从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这个问题的技术实质上解开这些“结”,以期走出“误区”。

误区一: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世界气象组织(WMO)于1988年联合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IPCC),针对全球气候变化趋势进行政府间的监测和科学研究。根据IPCC的研究成果,确认了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并且确认表一种所列的六种气体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

表一:影响全球气候的温室气体种类及其影响当量

气体名称 

影响当量

二氧化碳(CO2

1

甲烷(CH4

21

氧化亚氮(N2O

310

氢氟碳化物(HFCs

11,700

全氟碳化物(PFCs

12,400~

六氟化硫(SF6

23,900

6种气体的排放来源于不同的工业活动。其中:CO2主要来源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各类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这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能源供应;CH4主要来源于有机物的厌氧反应,是垃圾填埋场、农业和化石燃料矿的伴生气,它也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能源资源;N2O是制造尼龙、己二酸、脂肪酸和硝酸等化工厂的合成物;HFCs是生产各类制冷剂、喷雾剂和灭火剂的产物;PFCs主要是炼铝过程中“阳极反应”的产物;SF6是作为高压断路器以及炼镁的绝缘气体。其中,二氧化碳与甲烷是能源类温室气体、其余4种是化工类的温室气体。

需要提醒特别留意的是表一中6种气体对温室效应影响的当量是不同的,如一吨六氟化硫的温室效应影响相当于23,900吨二氧化碳的影响,或者称 1SF6等于23,900吨等效二氧化碳(CO2e)。因此,氟碳和氟硫化合物对温室效应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通常所说的“碳减排”(不是“炭减排”),不仅仅是指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而是指要减少包括其余5种气体在内的等效二氧化碳排放。

只有二氧化碳和甲烷是与能源使用和经济增长有关,而其余3种气体仅仅是某种行业使用的化工气体,且其对温室效应的权重很大,对其限用或限排不会对整体国民经济产生多大影响。减排温室气体,并不是仅仅限制能源的使用,也不一定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不必对减排温室气体太过于“敏感”和“本能反抗”,我们需要做的应该是通过技术进步逐步替代(减少)或通过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化工类温室气体,为经济发展的驱动换上高效低碳排放的清洁能源,倡导低碳生活。这一低碳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会为世界经济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误区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联合国于19925月通过《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6月在巴西里约的“地球高峰会议”上,155个国家签署此公约,公约于1994321日生效。目前已有170个缔约国认可。公约的目标为“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准上”,执行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因为需考虑到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及资源状况。此公约是期望全世界共同努力尽己之力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参照全球夜间照明强度图,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现状,即欧洲大部、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西南部、南美的巴西和阿根廷、亚洲的日本、中国东南部、印度和中东大部、印尼、澳大利亚的东南沿海城市、非洲的南非等区域是目前高耗能和高排放区,南北极以及非洲大部仍处于经济“黑暗”时期和低排放区。

199712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在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明确针对表一中所列六种温室气体进行削减。《京都议定书》根据历史排放量有区别的制定了减排指标,要求包括欧洲、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在内的38个工业国在2008-2012年的减排“承诺期”内应将此6种温室气体对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减少5%20052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鉴于中国、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时间短,在《京都议定书》中就“区别”性处理没有纳入强制性减排计划中。

从法律意义上讲,“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并没有在时间或责任上划出“共同”或“区别”的判定依据及界线,这也是造成目前迷局的主要原因。

误区三、CDM清洁发展机制的操作规则

为使首期38个工业化国家履行其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同时提出了3项可在境外减排的机制,即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排放贸易(ET)。其中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并在2000年后一旦生效起至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就可以实施。CDM项目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实现节能减排提供了良好的途径,是实现全球合作减排构思的“天才”计划。然而,从近几年CDM的运作情况来看,这一模式的设计确实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根据规则,CDM项目需要符合2个主要概念和要求:一是基准线,即项目在其区域的通用处理方式作为基准,且项目相对基准而言必须能够产生减排量;二是额外性,即项目在通常情况下不具备投资经济价值。

上述要求为CDM的实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以中国为例,资料显示截至20101月,中国政府已批准了2327CDM项目,项目类型涉及风力发电、小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节能与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造林和再造林、N2O分解、HFC-23分解等,但上述在联合国已注册中国项目仅为701个,获得签发的只有174个,成功概率仅为7.5%,许多项目还在申请途中痛苦挣扎。

 

100%                30%           7.5% 

截至2010128,中国CDM项目的注册与签发情况

造成CDM项目注册和签发率很低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方法学在不断推出新的版本造成认证过程漫长,加上有的认证机构人员流动大、效率低下且接连遭受联合国EB的停牌整顿以外,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基准线和额外性认定标准设置上存在缺陷。

根据现标准,许多与减排CO2 CH4相关的很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节能与提高能效等项目,明显是对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清洁能源(我们可以称该类CDM项目为绿色CDM),由于在基准线或额外性方面不满足条件而注册失败;与之相反,对于化工类温室气体而言,这类气体收集处理技术简单、成本低廉,例如HFC23通过高温裂解处理即可,由于这类化工类温室气体的回收没有能源或经济利用价值(我们可以称该类CDM为红色CDM),反倒很容易满足额外性。

由于该类化工类温室气体的权重极高(见表一),且现行CDM规则采用了同一标准,导致该类气体的减排占用了大量宝贵的CDM注册指标资源。据统计,截至20103月,在联合国EB已经注册成功的2096个项目,预测年减排等效CO2总量为34867.1万吨,其中HFC23N2O项目为73个,占整个项目数3.5%,但其核证减排量(CERs)指标已经占到整个指标的36.8%

由此可见,现有的CDM操作制度并不能很好实现其初衷,即通过CDM交易促进先进的清洁能源和节能技术以及资金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共同实现碳减排。大量的清洁能源类减排项目在注册CDM项目CERs指标交易中仅占有较小的份额,且大多数项目面临着额外性问题而不能最终注册成功的风险,极大地戳伤了投资清洁能源人士的积极性。上述情况的发生,是极为不合理的,对绿色CDM和红色CDM项目采用同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是联合国EB在制定CDM规则的技术缺陷所造成的。

后哥本哈根协议的建议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无果而终,使气候变化的应对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就连欧洲碳交易市场也步入了长长的“冬眠”期,交易价格持续走低。而寒冷和干旱等恶劣气候不断袭击全球,这过程似乎愈演愈烈。现在是需要反省的时候,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需要反省,我们每个人都值得反省,我们能做点什么?

揭开问题的症结还得返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这一议题,针对本文的上述“误区”技术分析,希望都能走出这些“误区”。针对“京都议定书”后的全球减排任务,CDM规则的变革势在必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还应该继续执行,但应该赋予新的内涵。在此,本文建议:

1.“共同”的原则全球所有国家都应通过技术创新和法规强制减排化工类温室气体,停止新的红色CDM减排项目的开发和交易。这一举措对全球经济发展(包括发展中国家经济)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2.“区别”的原则继续执行不强制要求发展中国家减排能源类温室效应气体的“区别”政策,发达国家继续采用CDM机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绿色CDM项目的减排指标。对于绿色CDM减排项目,联合国则应持鼓励态度,放宽基准线、额外性等严苛的限制,将项目复杂的认证过程变为登记过程,同时加强项目的监测和核准,以提高绿色CERs减排指标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举措可以极大地调动项目业主开发此类项目的积极性,引导CDM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全球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

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期待这一过程可以尽快缩短。毫无疑问,减少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行之路。发达国家利用CDM、排放贸易等手段向发展中国家以较低的成本来完成减排义务,会继续成为未来国际合作的主流模式,加上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志愿性减排行动,未来的碳市场一定会兴旺,成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因为这是满足人类自身需求的行为,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价值。



[1] 作者系 中国科学院博士、联合国CDM EB新方法学评审专家、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副主任、国际协调员、华中科技大学客座教授、深圳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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